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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佳奔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责令浙江佳奔电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将浙江佳奔电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4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7
    决定机关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倪阿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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