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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20005****2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5民初2462号
    案号 (2021)豫0725执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灜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392550元; 二、被告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欠付货款392550元为基数,以117765元为限额,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河南中灜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3.24元,减半收取3616.62元,由被告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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