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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20005****2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2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1222执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贾春景支付借款本金611500元,并向原告贾春景支付该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2元,减半收取6471元,由被告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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