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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576****8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5民初1323号
    案号 (2021)赣0725执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崇义县华昌矿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50万元; 二、被告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崇义县华昌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46万元; 三、被告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崇义县华昌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650万元支付完毕止); 四、被告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崇义县华昌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崇义县华昌矿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华威矿业有限公司、赣州华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崇义县华昌矿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华威矿业有限公司、赣州华夏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崇义县华昌矿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威矿业有限公司、赣州华夏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75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523元,由被告赣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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