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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431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马民三初字第00120号
    案号 (2021)皖05执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建马工流150105号、150107号的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本金39760000元、利息353740.76元,并以3976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建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的标准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就上述第二项中的12000000元款项,有权以被告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内园中路与安东路交叉口证号为马国用(2012)字第8462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就上述第二项款项,有权以被告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马鞍山市雨山路以南、联通大厦以东证号为马国用(2007)字第8034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就上述第二项款项,有权以被告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工业园内证号为当房权证2003字第002873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就上10述第二项款项,有权以被告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工业园内房地产权证号为当房权证2003字第002874号的房产和当国用(2004)第041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杭锁亚、高志榴、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3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36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担37419元,由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杭锁亚、高志榴、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9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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