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赢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91MA****KP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7051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恢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272615元(截止到2020年3月24日),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7月31日前、2020年8月31日前、2020年9月30日前向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支付1000000元,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2020年11月30日前、2020年12月31日前、2021年1月31日前、2021年2月28日前、2021年3月31日前向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支付2378769.17元。二、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合作款项3000000元,视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冲抵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付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的最后尾款3000000元。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配件款189400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发货,如双方因配件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处理。三、上述款项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需向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并支付未付金额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江苏蔚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江苏赢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自愿对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调解书生效后2日内,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机器的锁定,保障机器设备能够满足正常使用功能,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如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保障不再设计密码等障碍,如因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锁机原因影响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机器正常使用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机器对应产值标准的10%向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付款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锁机。本条款在本案中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如产生争议应依据本条款约定另行主张权利。六、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七、案件受理费823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341元(此款已由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缴的诉讼费用不需要法院退还,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支付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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