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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2020〕201217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前补提交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当事人逾期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前仍未补提交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才向我局申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在十五天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7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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