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75****2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4民初3958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1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华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华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3600元。三、被告郑国兵、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74元,由被告三江公司、郑国兵、龙江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要求本院退还,由被告三江公司、郑国兵、龙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