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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75****2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3民初1060号
    案号 (2019)苏1203执1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自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3月20日按月利率5‰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000元。二、被告石斌、纪颖星、朱华喜、仲龙林、远洋钢构(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开发区万联包装材料厂、泰州市祥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万邦印刷厂对上述被告李军债务的履行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080元,由被告李军、石斌、纪颖星、朱华喜、仲龙林、远洋钢构(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开发区万联包装材料厂、泰州市祥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万邦印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48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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