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512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民初2275号 |
案号 | (2019)苏1202执18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斌、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海、刘玉琴借款本金人民币459184元,并自2017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给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7700元。二、被告纪颖星、泰州市祥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朱华喜、仲龙林、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海陵区金通安泰图文设计工作室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人民币229592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477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斌、李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周海、刘玉琴对被告石平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366元,由原告周海、刘玉琴共同负担1766元、被告石斌、李军共同负担9000元,被告纪颖星、泰州市祥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朱华喜、仲龙林、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海陵区金通安泰图文设计工作室对其中的55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4793699134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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