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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512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75号
    案号 (2016)苏1204执1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7-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柏林、杨小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项黎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0000元、利息1万元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华能冶金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蔡柏林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柏林追偿。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被告蔡柏林、杨小芹、江苏华能冶金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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