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广处字〔201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与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布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明知应知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但未认真履行查验广告审查批文、核对广告内容的广告审查职责,导致发布了未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广告,情节较为严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广告费用5000元,并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共计罚没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28 |
决定机关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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