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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成海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培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36059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119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1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0
    发布日期 2018-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成海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炳奇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利息12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炳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朱炳奇负担393元(已收讫),由被告天津市天成海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17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天成海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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