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250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9日,我局余杭星桥中队徐凌、姬伟勋通过公民举报发现,当事人杭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杭区星桥街道星运丽园二期39幢东侧公共绿地上搭建建(构)筑物三处,第一处为景观水池,四周以花岗石砌成,呈六边不规则型,下挖深度为0.45米,占地面积约11.23平方米(具体数据见勘查图);第二处为景观凉亭,基本呈正方形,下面以花岗石铺设,四角以圆柱形花岗石为支撑,四周通透,上面以木架为顶,顶部以玻璃覆盖,占地长约4.7米,宽约4.2米,高约3.10米,占地面积约19.74平方米;第三处为景观石碑及石坛,均以花岗石砌成,石碑部分长约5.7米,宽约0.47米,高约2.15米,占地面积约2.15平方米,石坛部分占地面积约6.31平方米(具体数据见勘查图),该三处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约39.96平方米。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约39.96平方米)。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6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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