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WU7AX-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8769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27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苏州聚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价款387612.58元,该款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支付原告150000元;余款237612.58元,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在2020年3月28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87612.58元在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应付款中未付部分及上述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苏州聚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3前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5213.81元,税率为13%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就本起纠纷包括本诉、反诉再无其他纠葛。四、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9元、财产保全费2693元,合计人民币6602元,由原告苏州聚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28元,由被告苏州中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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