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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200MA****NP8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116民初1220号
    案号 (2021)鲁0116执1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6民初1220号原告: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299号。法定代表人:吕慎宾,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系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97号。法定代表人:鹿松年,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以南大崮山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鹿松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定辛庄西村七区1号院。法定代表人:何秀勤,执行董事。被告: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李陈庄工业园(顺泰集团)。法定代表人:刘强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李陈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继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鹿松年,男,196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8号院5号楼4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1****4192,联系电话:13906345049。被告:邱松杰,女,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8号院5号楼4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2700********4202。被告:何秀勤,女,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鹿毛埠村福兴街45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2124。被告:鹿兴芳,女,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98号6号楼2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006X。被告:鹿玉娟,女,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公民身份号码371202********7505。被告:邵继伟,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凤翔路65号院1号楼4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202********0313。被告:刘歌声,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211号9号楼1单元4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0636。被告:乞萍,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凤翔路65号1号楼4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202********2620。被告:刘强生,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滨河东路51号5号楼1单元5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9004********0618。被告:许娜,女,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孝义村朝阳南街33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7427。被告:崔孝义,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崔梁坡村233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8010。原告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财金公司)与被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鲁财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姗姗、李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鲁财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5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8月2日之间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计算,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之间的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020年11月18日至全部清偿之日之间的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以90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一切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莱芜珠江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以委托贷款形式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1000万元整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9.5%,每月结息一次;另约定,如被告一不能按时还清贷款,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当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8年3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至被告十六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二至被告十六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莱芜珠江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至2018年8月2日止。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一银行账户汇入上述借款,但被告一此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利息、本金逾期罚息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借款,被告均未偿还。综上,被告至今未还款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因此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利息、本金逾期罚息、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4日,甲方莱芜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财金公司)与乙方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村镇银行)、丙方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签订《莱芜珠江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给丙方,贷款金额1000万元,贷款期限3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采用固定利率9.5%,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利息从贷款划入丙方在乙方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每月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贷款到期后提前到期,丙方不能按时还清贷款,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当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年费率为1‰;丙方在贷款到期日,应归还全部由贷款本息;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丙方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甲方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丙方负担。2018年3月23日,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莱芜财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莱芜财金公司委托珠江村镇银行与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本金未1000万元,年利率9.5%,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保证担保范围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莱芜财金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展期,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同日,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向莱芜财金公司出具《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明确表示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自愿用自己的收入、家产等资产履行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3日,甲方莱芜财金公司与乙方珠江村镇银行、丙方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签订《莱芜珠江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书》一份,就甲乙丙三方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事宜,丙方因资金紧张申请展期,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8年7月3日尚余未偿还之借款本金1000万元,各方同意展期借款本金未1000万元,将借款展期至2018年8月2日止;展期借款利率约定原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调整为7.9167‰(月利率),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原则自动作相应变更。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因借款展期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抵/质押登记费、保险费等及其他合理费用,由丙方承担。同日,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向莱芜财金公司出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书》,表示作为保证人同意在展期期限内(壹个月)为该项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展期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展期自发生日至结清日的全部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为收回贷款展期本金和利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委托贷款展期期限届满后两年止。2018年4月4日,莱芜财金公司向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2020年11月17日,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5万元,利息未偿还。综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05万元及利息。莱芜财金公司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11月3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5月3日向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鹿松年、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送达了《逾期催收通知书》,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3日向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鹿松年、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送达了《逾期催收通知书》,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1月16日向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鹿松年、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送达了《逾期催收通知书》。另查明,2020年1月15日,莱芜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4月28日,莱芜市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8月5日,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莱芜珠江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莱芜珠江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书》、《委托贷款展期协议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书》、《逾期催收通知书》、珠江村镇银行客户回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莱芜珠江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莱芜珠江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书》、《委托贷款展期协议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齐鲁财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亦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按期偿还借款。故齐鲁财金公司诉请被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的保证责任问题,《委托贷款展期协议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书》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委托贷款展期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本案的借款展期届满之日为2018年8月2日,因此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截止日为2020年8月2日。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鹿松年、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进行了催收,未超过保证期间。因此,齐鲁财金公司要求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代为发放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本案中,委托贷款的利率主要由委托人齐鲁财金公司与借款人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受托人珠江村镇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该借贷行为明显有别于商业银行自营贷款业务,在性质上与普通民间借贷趋同。因此,对于案涉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利率限制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利率上限确定。关于齐鲁财金公司主张的各项利息的计算问题,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有明确约定:展期协议书约定借款利率调整为月利率7.9167‰;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齐鲁财金公司主张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9.5%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的借期内利息,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8月2日止,按照年利率9.5%计算。逾期利息分段计算,即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11月16日,按照年利率14.25%(9.5%上浮50%)计算;以90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4.25%计算。原告主张的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公式为“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月罚息利率/30”。齐鲁财金公司逾期利息、复利按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保全费、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提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5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按照本院认为中确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683元,由被告莱芜嘉德经贸有限公司、莱芜誉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宏远仓储有限公司、济南莱芜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鹿松年、邱松杰、何秀勤、鹿兴芳、鹿玉娟、邵继伟、刘歌声、乞萍、刘强生、许娜、崔孝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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