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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来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87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赣海商初字第00300号
    案号 (2016)苏0707执1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宜兴市康辉碳酸钙有限公司货款26000元及违约金1300元。 如被告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元、保全费293元,共计776元,由被告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宜兴市康辉碳酸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宜兴市康辉碳酸钙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3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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