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清新市监决字〔2021〕1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及时消除已发布在媒体上的违法广告;(二)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小写:450000.00元正)。(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二)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小写:450000.00元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7 |
决定机关 | 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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