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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小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44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2民初4781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1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黄岩春夏塑料模具厂100万元,并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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