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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44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10民初656号、(2019)粤03民终17420号
    案号 (2019)粤0310执27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志超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41253.42元); 2.被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志超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925433.3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96,924.92 元(利息计算其中以86505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63942.67元;其中以1393206.9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92285.64元;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31232.88元;其中以167175.4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9463.73元)。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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