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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金畅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03MA****B9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1民初7095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39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2-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6月9日及2021年7月3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浙江金畅不锈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泰州市虹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7325元及给付赔偿款15000元,两项合计122325元,被告分四次给付原告:2021年9月底前给付12325元;2021年10月底前给付3万元;2021年11月底前给付4万元;2021年12月底前给付4万元。上-3-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法定代表人赵强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戴南支行银行卡(卡号为:6228483425782969279)。三、如被告未按上述规定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应当另外给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原告并有权就该违约金3万元及上述122325元中未受偿部分向法院一并立即申请执行。四、被告于2021年12月底前开具金额为541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告。五、原告泰州市虹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204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在2021年9月18日给付原告(已给付)。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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