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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飞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闵春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3513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6181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11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陈明宏对被告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宋建州、上海飞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明宏清偿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800元,由被告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州、上海飞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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