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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城区建罚字〔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现该工程施工现场一台塔式起重机(粤RK-T00077)存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2
    决定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