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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8]508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市涛天歌厅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民警在检查诸诸暨市涛天歌厅时发现涛天歌厅内部两个监控摄像头记录保存期限未达三十日,存在安全隐患。该单位没有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诸暨市涛天歌厅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6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