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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市涛天歌厅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决定给予殷升涛投资经营的诸暨市涛天歌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4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3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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