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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岳池鑫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62106****4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21民初1394号
    案号 (2021)川1621执恢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岳池鑫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2万元,并支付从欠息之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柏平、陈秀英、罗先光、余琴琴对被告岳池鑫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岳池鑫成商贸有限公司未清偿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债务,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可申请实现对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586号祥成家园A1栋1-2层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071700113号)的抵押权,并对抵押物处置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被告岳池鑫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清偿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37元,由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33.70元,被告岳池鑫成商贸有限公司、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柏平、陈秀英、罗先光、余琴琴共同负担99,30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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