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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伯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0****2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136号
    案号 (2018)苏0214执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18-05-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信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科捷诺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期内利息61.75万元、以及本金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信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科捷诺公司复利(截至2017年2月28日复利为146132.21元,之后的复利以61.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三、信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捷诺公司律师费损失655553元。 四、嘉友投资公司、嘉友房地产公司对信华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16元(此款已由科捷诺公司预交),由信华公司、嘉友投资公司、嘉友房地产公司负担(科捷诺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72016元由信华公司、嘉友投资公司、嘉友房地产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信华公司、嘉友投资公司、嘉友房地产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科捷诺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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