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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伯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23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民初字第00510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1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3
    发布日期 2016-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淑萍归还借款本金660万元、支付利息198152.88元及逾期利息(以660万为基数,自2015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张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0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082元,由张淑萍负担62元,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020元。该款已由张淑萍预交,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将35020元直接给付张淑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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