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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嵩阳华中(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喜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736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通川民初字第2735号
    案号 (2017)川1702执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二、限被告河南省嵩阳华中(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返还原告刘继伦所交押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归还原告刘继伦拆借的工资款15万。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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