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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星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0199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哈民三初字第163号
    案号 (2016)黑01执00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9
    发布日期 2016-08-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亿元; 二、被告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亿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 三、如到期不能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可以被告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清偿; 四、被告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被告赵立彬、被告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838.93元,由被告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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