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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泮春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600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4民初12178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5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浩力森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价款189,840元及违约金37,968元;   二、被告余智慧对被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智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27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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