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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智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600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抚民二初字第59号(2015)抚民二初字第59号
    案号 (2016)赣10执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借款人余智慧、池旭雯、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1日前负责归还本金100万,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00万元,剩下100万元在2016年2月2日前全部还清。担保人池万娒、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二、以上借款如能按第一项约定按时全部还清,则原告放弃对400万元本金的违约金的诉求。三、如果未能按第一项约定还清相关本金,借款人余智慧,池旭雯,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需从借款之日起以400万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已支付款项应先计入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方能计入偿还本金。担保人池万娒、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四、400万本金未还清之前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暂不解除。五、本案的诉讼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被告余智慧、池旭雯、池万娒、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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