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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6〕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为了能够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宣传的商品房,在广告中使用了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广告用语,其性质属于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7
    决定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LI ZHOU (李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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