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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5WPQC-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3147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3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江西第五建设集团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成支付工程款69670.75元及其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国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被告江西第五建设集团丰城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备注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者名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54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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