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谈松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8155****994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12民初1445号 |
案号 | (2019)苏0412执44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谈松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谈松林应承担原告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8000元,该款由谈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三、被告江苏鲁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谈松林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鲁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谈松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566元,由被告谈松林、江苏鲁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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