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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和不罚〔2019〕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30
    决定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