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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爱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056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8343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69483.8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11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94548.02元,以及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收的罚息(以本金1069483.8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8800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 二、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6017元。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显良、钟叶梅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谭显良、钟叶梅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谭显良、钟叶梅、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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