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三稽罚[2019]125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3月8日作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经营利润向股东分配),共向全体股东分红计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5位法人股东分红630万元、18位自然人股东分红370万元。你公司根据决议共发放现金股利836万元(银行转账支付,下同),其中温州龙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分红30万元)、林星海(分红20万元)、蒋元雷(分红20万元)等3位股东因分配方案上注明的原因,其股利实际未发放,至2018年期末仍记在“应付利润”明细账,且未转至“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另自然人股东舒秀兰(分红20万元)、蒋元雷(分红20万元)、蔡雪燕(分红10万元)、邵如意(分红10万元)、李守炮(分红15万元)、上官香(分红5万元)等六位股东合计分红80万元,分红时未扣个人所得税,除蒋元雷未发放现金股利外,其余5位股东全额发放现金股利。以上合计应代扣个人所得税740000.00元,已代扣580000.00元,已申报代缴个人所得税540000.00元(林星海其股利实际未发放,分红时已扣个人所得税,但未申报代缴),应扣代扣120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7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9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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