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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946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768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768号
    案号 (2016)赣01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6-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6480377.06元、利息2136792.8元。2015年10月8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仁新铜业有限公司、唐辉、赵清春、聂辉、聂松柏、杜志仁、甘淑英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仁新铜业有限公司、唐辉、赵清春、聂辉、聂松柏、杜志仁、甘淑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15元,由被告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仁新铜业有限公司、唐辉、赵清春、聂辉、聂松柏、杜志仁、甘淑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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