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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946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洪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4)洪中执字第00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04
    发布日期 2014-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聂辉三日内连带偿清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52260元减半收取261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30元,由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聂辉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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