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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946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洪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洪中执字第00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28
    发布日期 2014-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2979028.32元及利息358089.86元人民币。若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对被告聂辉、郝江凤提供的抵押物质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 二、被告聂辉、郝江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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