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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946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洪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洪中执字第00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19
    发布日期 2014-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归还承兑汇票垫款1681万元以及至还清垫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起始日均为每笔垫款之日,具体为:1.2013年6月5日垫款125万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2.2013年6月18日垫款140万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3.2013年6月21日垫款140万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4.2013年9月5日垫款332万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5.2013年9月6日垫款384万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6.2013年9月7日垫款200万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7.2013年9月11日垫款360万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代理费4万元; 三、被告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伺、聂辉、郝江凤、唐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聂辉、郝江凤提供的担保财产南昌市西湖区精密路11号2单元602室的房产及南昌县金沙二路3366号昨高国际城科尔多瓦组团12栋一单元30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聂辉、郝江凤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聂松柏、潘金兰提供的担保财产南昌市东硝区文教路350号洪青公寓第2栋2单元60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聂松柏、潘金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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