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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946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洪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洪中执字第00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23
    发布日期 2014-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二、被告聂辉、郝江凤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聂辉、郝江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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