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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洛环罚(2019)第6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8月21日,我局洛龙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工段正在生产,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改洛龙字【2019】08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决定机关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