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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唐罚决字﹝2020﹞第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2、处罚款贰万元(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1
    决定机关 唐河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李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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