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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