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3-2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分公司其他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1810:05:00,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分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59号华跃大厦南区一层,出入口上方设置招牌,内容为“汉庭酒店”,经测量长17.4米,高2.1米,面积36.54平方米;该招牌遮盖建筑物轮廓线,高出二层窗台,已影响市容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蒲鞋市中队2019-12-1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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