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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浏阳市恒金种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81MA****B17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7435号
    案号 (2021)湘0181执20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浏阳市恒瑞烟花鞭炮制造销售有限公司、贝远华、晏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贷款本金1 329 705.3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自2020年5月7日的利息为11 232.79元、罚息为149 203.69元,此后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浏阳市恒瑞烟花鞭炮制造销售有限公司、贝远华、晏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6 000元; 三、邹雪龙、贝月霞、李少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之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182元,减半收取9 0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14 091元,由浏阳市恒瑞烟花鞭炮制造销售有限公司、贝远华、晏小红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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