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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09****95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9民初2897号
    案号 (2019)冀02执7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25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23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以162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68元,由被告河北曹妃甸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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