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一稽罚〔2022〕1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目“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400219.1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0109.5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7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叶加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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